陈守湖专栏
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连续三年在济南市两会上提案建议降低“馒头税”,此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山东国税部门表示,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引发热议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经济参考报》2月21日)。
政协委员所言的“馒头税”,当然不会是单单针对馒头所开征的税收。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馒头税”的形象提法对于纳税人理解税负有极大帮助。“馒头税”引发纷争的原因不在于“一个馒头引发的税收”,而在于消费品价格构成中的税收比例,从来都是一个“黑匣子”,真相或许在其中,但要专业的解码才弄得明白。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曾撰文反驳“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世界第一”,文章的立足点似乎在于计算方式的分歧。只不过,这样的争论其实并没有多大意义。作为自然人存在的纳税人,可能根本就感受不到税负的存在。但没有感觉到并不等于税负不存在,而是长期以来,许多纳税公民根本无从知道自己在纳些什么税,到底有多少。比如某一种商品中,剔除了税收,它的实际价格到底是多少?得让纳税人知道,买一颗钻戒也好,买一个馒头也罢,他对于国家税收的贡献。“馒头税”剖开的真相告诉我们,减轻税负的深层,并不仅仅在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在宏观的层面,实现税负的结构性缩减。对于日常必需消费品,对于民生环节的消费品,就理应体现出国家税收政策对于民生的最基本体恤。
围绕“馒头税”的口水大战,其实还包含了公众对于纳税人知情权受到漠视的强烈不满。不错,在公共政治契约下,税收作为公权对于私人财产的“合法剥夺”,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正是这样的原因,我们对公民喊出的口号是“纳税光荣”,因为国家税收最终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我们如果去问问普通的公民,这些年来他到底纳了多少税,他的光荣感来自于哪里,我想绝大多数纳税人是迷糊的。且不要说“馒头税”这类因消费行为而带来的税收,就是硬生生从工薪阶层工资中宰下来的个人所得税,工薪一族也是一头雾水。多年前即有建议认为,公民纳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种,理应给纳税人开出纳税证明。比如一年下来,到底纳了多少税,有一个税票,哪怕是一张收据也好。因为这才体现出对纳税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更是对公民纳税行为的国家褒扬。在现代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纳税,这该是多么重要的一个内容啊!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建议就像一粒尘埃落在了大海中,一点波澜都不起。
依法纳税,这其中的“法”不仅仅是开征某某税的行政法规,包括征税纳税的一整套程序设定,都要体现出现代民主政治框架下的法理精神,即权利和义务应当得到均衡的保障与实现。因而,让纳税人明明白白纳税,让他们有尊严地纳税,应当成为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立足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