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活动中,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李炜光教授基于我国税收体制的特点与发展历史,结合金融史事,深入阐述了托马斯·霍布斯、麦克法兰、亚当·斯密、布坎南等人的税收观点,并就美国税收的宪法规定作了基本解释。
1953年—1957年是新中国推进工业化的准备时期,政府采取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综合之后发生过的多次财政改革运动(变法)来看,总体上有两个特征:一是“变法不变政”;二是“挹地方而注中央”,但中国在建构“现代财政”体制的进程中,若想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影响,唯有实质性推进现代财政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接受分权思维和现代预算体系的外部约束,建构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现代财政体系,以此促进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的完成。

麦克法兰和亚当·斯密认为,适当的税收可以促进国家政治稳定,能够给本国福利设施的建构奠定基础,在现代社会形成和发展中起了关键性作用。税负应按每人的付税能力来分摊,以此来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完全的平等。而税率应当高低适宜,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机理决定的,是经济和社会长期发展的需要;凡过度征税,就会出现死角损失,税收政策要尽力使这种损失变得最小。

亚当·斯密《国富论》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有关税收的法案均须由众议院议员提出;但是参议院可以对此税收提案提出修改建议或同意,如同其他方面的法案”。据此,参院不能提出税收议案,但可以对众议院已经提出的税收议案进行修订或表决同意。这一法案体现了税收正义、权力制衡与税收确定性原则。

中国的税收政策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所有税种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所有税制要素都进入立法程序,且保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地看待收入增速变化,促进财政与经济良性互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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