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张仲民报道】国家银保监会今日披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以私家车的保费标准办理营运车保险而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同时被处罚的,还有具体责任人。
据编号为“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的《处罚决定书》载,该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7年6月-10月,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为分别属于2家公司的8辆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时,将本应按照营业货车保险费率进行承保的上述车辆以非营业货车保险费率进行承保。

据载,这一混淆,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实际收到车险保费39780.33元,按照营业货车承保的情况下,应收车险保费为69600.59元,共计影响保费收入29820.26元。
时任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负责人纪文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因此,国家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纪文华依法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据介绍,营运车辆的风险远远大于私家车的风险,因此核定的保险费率不一样,而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的行为,表面上看仅仅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包括国寿财险其他分公司在内的同行业利益,其实更可能损害了其他保险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