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王海珠报道】记者今日获悉,国家银保监会披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三名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
据编号为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27号、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人刘刚、黄翠兰、艾文燕分别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代理人刘刚欺骗投保人。诱导P09000001499XXXX号保单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代理人黄翠兰欺骗投保人。向P09000001191XXXX号保单投保人夸大解释保险产品收益。
代理人艾文燕欺骗投保人。一是向P09000001685XXXX号保单投保人夸大解释保单现金价值;二是诱导P09000001685XXXX号保单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上述行为经查属实,现对代理人刘刚警告并罚款一千元,对代理人黄翠兰、艾文燕警告并罚款二千元。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应当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中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如实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保险代理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义务,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及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