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综合 据新华网,为积极响应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转型需求,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增长动力与创新活力,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相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此举旨在通过政策调整,为经济主体的转型升级提供更为坚实的税务支持。
公告于4日正式对外公布,详细阐明了多项关键印花税政策的调整内容。具体而言,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方面,针对新成立于企业改制重组或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中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总额,若已部分或全部缴纳过印花税,则免于重复缴纳。同时,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因债权转股权导致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增加部分,亦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应税合同印花税,公告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或事业单位在转型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若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继续承担原合同权利与义务,且未改变原合同计税依据,则改制重组前已缴纳的印花税部分不再重复缴纳。
此外,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方面,政策调整尤为显著。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及事业单位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均被纳入免征印花税范畴。同时,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的行政性调整,以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此类权属的产权转移书据,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公告还明确了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条件,确保政策精准落地。企业改制后,若原投资主体在改制后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继续承担原企业权利与义务,即可适用相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改制则需满足原出资人(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比例超过50%的条件。对于企业合并、分立,则需保持投资主体的存续性或一致性。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深化与完善,企业改制重组的形式愈发多样且复杂。此次印花税政策的进一步优化,旨在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加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