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基金制”里做文章

对浙江临安市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来说,2016年可谓迎来开门红,一举获得了高达3亿元的投资,所有人为此欣喜不已。据悉,该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当地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融资。而获此投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5亿元,关键是有了这一基金的支撑,公司上下融资信心大增。

给临安抛去“橄榄枝”的是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该基金成立于2015年9月,虽属新秀,来头却不小:其由浙江省政府主导设立,初期规模达50亿元,专解制约“三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浙江为何要成立这样一个基金,其又是如何运行的?近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集中投入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一直以来,农业专项资金都是“点对点”的直接扶持和行政性分配,各项资金不仅处于割裂状态,还存在重复交叉等现象。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例,一块田地上,可能涉及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多个资金项目。这种“撒胡椒面”的普惠制方式,非但不能集中财力办大事,也让承担配套资金的市县一级不堪重负。

“设立农业基金,就是为了解决传统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的弊病,遵循市场规律,靠市场发现和培育新的增长点,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李建斌说。

通过设立产业基金,一方面,浙江将分散的资金整合起来,采取市场化方式分配;另一方面,则盘活了“趴”在账上的存量资金。最终,通过母、子基金的传导放大效应,还能吸引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不过,基金运行设计之初,浙江一开始就明确农业基金属于政策性基金,不与市场争利,坚持“政策导向、市场运作、分类管理、科学决策、安全稳健、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六大原则。

首次试水,浙江农业基金初期规模达50亿元,主要投资省内包括土地整治、滩涂围垦、渔港建设等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其中约10%用于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发展。2017年基金增资后,浙江还将启动区域协调发展基金,支持26县(市、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带动性强的农民增收重大项目,推动区域协调共享发展。

 

科学设计机制,放大杠杆效应

按照制度设计,浙江农业基金以直接投资和设立“子基金”两种模式运作,前者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期权、可转债等模式,适用重大农业基础设施领域;后者则主要采用合作投资设立子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模式,适用于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等竞争性领域。

“由于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多属竞争性,相对而言,风险较难控制,因此基金投入规模在5亿元左右,主要用于粮油、远洋渔业战略产业,以及农业十大主导产业的产业化发展。”李建斌预计,通过“母子基金”放大,未来或可达到1∶5,乃至1∶10,“这样看来,现代农业投资规模不容小觑。”

记者了解到,目前,就设立“子基金”而言,农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缺少成熟的农业基金管理团队,而且社会资本希望政府出资占大头。由此,浙江方面更青睐通过增资方式,来参与现有市场化基金,以保证安全稳健。

与设立“子基金”不同,直接投资模式则是通过金融机构跟进贷款,对基金进行资本放大。一般来说,浙江会利用农业基金竞争性存放,要求存放银行按承诺进行跟贷。以临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例,农业基金投资3亿元,银行跟贷则达到了5亿元。

“农业基金的意义便在于,政府作背书,通过传导放大,吸引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随着基金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相信这种放大效应将更为明显。”李建斌对此信心满满。

截至目前,浙江已完成首批4个项目的投资,其中直接投资项目3个,金额总计10亿元,目前来看,银行跟贷基本能达到1∶2放大。在另一个市场化基金项目中,浙江省农业基金向深圳前海中农科联种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0.5亿元,通过基金合作,在放大对浙江种业投资的同时,也有助于省内种业企业和涉农企业争取到国家各类基金支持。

 

规范投资程序,严控运营风险

在组织架构上,浙江农业基金采取决策、管理与运营三分离,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承担决策职能,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专业化的运营则交由基金管理公司,由其负责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

记者看到,农业基金项目的投资决策程序十分严格,一般需经过项目征集、项目审核、初步调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批准与报备后,方可投资。对投资项目的遴选,省级主管部门可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管理公司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征集。

除了严把项目选择关,浙江对项目退出也有明确规定,要求一旦符合约定的退出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退出。记者发现,对农业基础设施、区域协调发展等投资,浙江主要采用股东回购的退出方式,投资期限一般在3到8年内。

为了控制风险,浙江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的风险防范和管控工作,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年度审计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尽管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和区域协调发展等项目多属地方重点项目,但在项目选择时,农业基金仍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或能形成一定的具有经济价值、权属明确的资产资源,而且项目已开工建设,以确保基金可按期退出。

“制订这些规定,就是为了千方百计确保稳健运行。毕竟,基金成立至今,仅过半年,尚处于初步阶段,可以说,还在摸着石头过河。”李建斌说道。


【责任编辑: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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