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讨薪民工“妨碍公务” 合法维权如何做?

 

 3月16日,在四川省阆中市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事件尘埃落定,阆中人民法院对于该事件在江南街道办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

宣传懂法、守法、理性维权的思想是此次公判大会的主旨,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现场的不少群众也都表示自己也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

 

事件经过

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学府花园项目部索要该项目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被告人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南津关古镇旅游景区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考虑到众多民工情绪激动,为避免发生更大的群体性事件,民警代永洪在处警过程中,劝解在场的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

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一度致七里大道、巴都大道等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事件结果

事件发生后,阆中市公安局立即调动警力,及时稳控住现场,并将曹某、董某、欧某三人抓获。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于2015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

事后,宋某及欧某的家人多次上门向受伤民警代某赔礼道歉,民警对二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随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

 

农民工讨薪合理合法之路怎么走

1、口说无凭不行—维权材料要充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为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1)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劳动合同书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抵押金收据;

(4)工资欠条;

(5)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对投诉事项,需写明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的内容。

 

2、没有合同咋办—保存好工作的相关证据很有必要

农民工在投诉时,要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一定要保存好能证明与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如出入证、临时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等,这些都是有可能成为证明劳动关系曾经存在的有效证据。欠条、结账单等应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在投诉时要弄清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以便于监察人员尽快找到投诉单位。

 

3、投诉后等多久—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农民工讨薪投诉的时限和程序规定是什么?对此,有关负责人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关于调查期限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案件的调查处理也是需要一定期限,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需要依法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等法律文书,用人单位也同样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无法在短短的几天内将投诉问题立即解决,希望劳动者给予理解。

 

法院提示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农民工讨薪历来受到全社会关注和帮助,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民工讨薪时可以求助的对象。农民工讨薪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国有国法,如果以过激方式讨薪而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民众以此为戒,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切莫因过激行为将自己从受害者变为违法者。

 



【责任编辑:张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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