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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9日起执行药品新规 全省可减少药品费用2.42亿元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12月12日哈尔滨电(记者朱淑英 通讯员高卓)12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医疗保障局在发布会上介绍了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相关政策作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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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费用将显著下降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25个中标品种价格平均降幅为52%,最大降幅达96%,从试点效果看,患者获得了质优价廉的药品,医疗费用显著下降。

9月,国家医保局等九个部门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25个省组成采购联盟,黑龙江省参加国家组织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品种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由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进行网上采购。9月末,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

黑龙江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工作19日全面落地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形成《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11月25日,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全省执行。

黑龙江省将于12月19日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结果,标志着黑龙江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工作全面落地。按照2018年全省公立医院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采购数据计算,降价后,全省共计可减少药品费用2.42亿元。

六大举措确保药品集中采购使用顺利实施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黑龙江省在方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的基本原则,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招采合一,确保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三是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药监部门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

四是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完善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

五是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对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六是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我省市场有序流通。

多项举措将助力百姓享受改革红利

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保证中选药品使用,让龙江百姓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人人知晓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提高患者对中选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识,增强使用中选药品的主动性,及时享受到惠民政策。

二是监测中选药品及其可替代品种的采购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解决;

三是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情况监测,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回款,调动生产企业积极性;

四是严密监测配送企业配送时间,加强对配送企业配送时限的管理,确保配送企业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送达药品;

五是加强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监管方式,严防出现倒药卖药、套取医保基金等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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