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凤荣

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该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作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细则,《实施办法》以66项具体审查情形、48条系统性规定,直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顽疾,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框架构建”迈向“精细化落地”,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注入一剂制度强心针。
❐痛点导向:从“原则性规定”到“66项具体情形”
长期以来,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是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症结。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设置歧视性资质门槛、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招投标、变相补贴本地企业等行政手段,形成隐性的“市场篱笆”。《条例》虽已明确审查方向,但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执行中易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或“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此次《实施办法》的突破性在于,将《条例》中四大审查维度——限制市场准入退出、限制商品要素流动、影响经营成本与行为——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覆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财政补贴等关键领域。例如,明确禁止将企业注册地、商品产地、本地纳税记录等作为招投标加分或限制条件,直接回应了企业反映强烈的“隐性地方保护”问题。这种“清单式”管理,既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明确的“负面清单”,也为监督执法划定了清晰的边界,有效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机制创新:从“单点审查”到“全链条闭环”
《实施办法》的另一亮点在于构建了“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机制。
事前审查刚性化: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与政策起草单位联合审查重大政策措施,并明确审查程序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增强透明度和科学性。
事中监督动态化:建立抽查机制与举报处理程序,通过常态化监督防止政策“带病出台”。
事后追责法治化:对违规行为采取约谈、整改、行政建议等措施,并与《反垄断法》衔接,强化法律责任。
这一机制设计,不仅填补了此前审查责任模糊的漏洞,更通过“协同审查”与“社会参与”的双重路径,推动公平竞争理念内化为行政决策的自觉逻辑。
❐制度深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破”与“立”
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在于破除要素流动壁垒,激发市场活力。《实施办法》的出台,正是这一战略的制度化回应。
“破”地方保护:通过禁止歧视性补贴、限制市场准入等66项情形,直接拆解地方政府的“政策工具箱”,倒逼其从“分割市场”转向“竞争服务”。
“立”竞争中性:将国企、民企、外企置于同一规则下,例如明确不得以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等设置准入条件,彰显“所有制中立”原则,为各类主体营造公平竞技场。
❐挑战与展望:从“纸面规则”到“实际效能”
尽管《实施办法》意义重大,但其效能取决于两重关键转化:
地方执行力:部分地方政府可能因利益惯性对审查“消极应对”,需通过考核机制(如法治政府、营商环境评价)强化约束。
企业参与度:企业能否有效利用举报、申诉等渠道维权,仍需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普法宣传与案例指导。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同步启动“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提升行动”,通过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手段夯实制度落地基础。若这些配套措施能持续跟进,《实施办法》有望成为打破行政性垄断、激活市场内生动力的一把“制度利刃”。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不仅是对市场主体关切的直接回应,更是中国经济从“政策驱动”向“规则驱动”转型的重要里程碑。其成功与否,将直接检验我国能否真正跨越地方保护的“历史门槛”,迈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唯有以制度刚性捍卫公平竞争,方能释放全国大市场的“乘数效应”,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能。
作者为本网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