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朱崇坤:《民营经济促进法》司法适用问题



中经联播讯(何东 崔岳莺)全文26处使用“平等”“公平”“同等”表述,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入”,禁止设置隐性壁垒——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被寄予厚望。然而,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朱崇坤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直言:原则性条款多、刚性规则不足,配套司法解释滞后,部分地区执行存在“温差”,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感仍不强。


朱崇坤系统剖析法律实施中的三大突出困境,并提出四方面完善路径。


三大困境:原则性强、平等权认定难、维权成本高


朱崇坤首先肯定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促进作用。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是“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高质量发展重要基础”,终结了“民营经济离场论”等错误论调;确立了平等原则,要求市场准入、要素使用、公共服务、法律保护等领域国企民企一视同仁;明确了“非禁即入”和禁止隐性壁垒;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方面,规定了金融机构尽职免责、权利质押融资、直接融资支持等制度;在权益保护方面,强调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推行“活封活扣”等。


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朱崇坤指出当前司法适用中的三大突出问题。


第一,原则性条款多、刚性规则不足,裁判依据模糊。大量条文为“应当支持”“应当服务”等鼓励性、倡导性表述,缺乏明确的责任条款、处罚标准及操作细则,导致法院难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法律效力存在虚化风险。


第二,平等权认定难。“平等对待”缺乏可量化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部分地方以“公共利益”“特殊行业”为由设置歧视性条件,隐性门槛难以识别。民企在主张平等权受侵害时,面临举证难、认定难、纠正难的三重困境。


第三,配套司法解释与地方性细则缺位,执行偏差大。最高法、最高检虽出台指导意见,但在民刑交叉、财产执行、平等权纠纷等关键领域尚无统一司法解释,各地裁判尺度不一。部分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惯性思维未变,对民企仍存“重监管、轻保护”倾向,政策落实“上热中温下冷”,中小微民企获得感不强。维权成本方面,民企需自行承担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违法的举证责任,远超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申诉再审周期长、改判率低,“纠错难”问题突出。


四方面完善路径:从规则制定到考核问责


针对上述问题,朱崇坤提出四条完善路径。


第一,加快配套规则制定。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尽快出台民刑交叉、财产执行、平等权纠纷等专项司法解释,细化认定标准、举证规则和责任承担。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负面清单与禁止行为,划定红线边界。


第二,统一民刑案件裁判标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界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严禁把正常经营、融资行为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建立涉企案件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查封审查三重审查机制。


第三,降低维权成本、畅通救济渠道。推行涉企纠纷快速审理、简易程序、先行调解,降低诉讼成本。完善申诉再审绿色通道、异地再审、提审机制,提高纠错效率。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办案。


第四,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纳入法官、检察官、警官培训必修内容,推动执法司法理念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强化平等保护意识。建立涉企案件质量考核机制,将“平等保护、审慎强制措施、纠错成效”三项核心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倒逼责任落实。


朱崇坤强调,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只有通过细化规则、统一标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才能让《民营经济促进法》从“纸面”真正落到“地面”,让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法治的温暖与力量。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法治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的成立,以及公益大讲堂的常态化举办,将为各地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持续的法治动能,助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实体经济行稳致远。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总编辑黄凤荣在主持主题演讲时表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必须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研究中心将持续立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优势,下沉地方调研、对接政企需求,以法治力量护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完)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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