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1月23日北京讯(褚新兵 刘莎莎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

《意见》明确指出,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一系列金融开放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缩短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间、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以及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
具体而言,在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方面,《意见》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这一举措打破了金融服务领域的限制,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有助于引进更多国际先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金融创新。
在缩短审批时间方面,《意见》将内外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这一变化将加快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速度,使其能够更快地开展业务,为市场提供服务。
在支持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意见》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这些措施将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对境外金融产品的需求,促进跨境金融业务的发展。
在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方面,《意见》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同时,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
在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方面,《意见》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这一举措既保障了金融数据的安全,又促进了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为跨境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要求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不仅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国内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我国金融市场将迎来更加繁荣发展的新局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