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欧阳雪 张宇晖)从“税收全返”“零地价”到“代建厂房”“财政补贴”,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优惠工具箱”正在被法治化进程逐一清点。2026年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明确要求“明确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的具体行为”。9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年第3期)在北京举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副秘书长、爱帮社智库主席邵学全发表主题演讲时提出,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核心在于以法治思维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招商引资从“政策竞争”转向“制度竞争”。
本期大讲堂聚焦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多发的法律问题,汇聚法学专家、经济学者、律师及媒体代表,围绕招商引资协议定性、民行与民刑交叉纠纷、契约履约、风险防控等热点议题展开深度研讨,助力规范地方政府招商行为,保护民营企业投资权益。

邵学全系统梳理了当前招商引资的顶层制度框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清理优惠招商政策,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办发〔2024〕28号文件划定招商引资“四个不得”红线,财办〔2024〕33号文件细化“九个不得”禁止行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强化影响公平竞争的线索摸排和整改。多地已出台招商引资负面清单,将中央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禁止性规定。
他重点解读了政府招商引资“十不准”红线。财税优惠方面,不得与税收、非税收入挂钩给予奖励补贴,不得变相返还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方面,不得违规用财政资金或融资平台为企业代建厂房、购买设备或承担经营成本。土地政策方面,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资源环境方面,不得违规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不得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配置要素。价格政策方面,不得出台优惠电价、水价等补贴政策。融资担保方面,不得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方式开展招商。企业自主权方面,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本地注册、跨区域经营或设置障碍、强制产业配套。招商竞争方面,不得通过“政策比价”无序竞争争抢项目,未经统筹不得自行签订落地协议。履约诚信方面,不得以规范招商为由不依法依规诚信履行合同协议。活动规范方面,不得铺张浪费、公款旅游、组织无关人员参加活动。此外,“九个不得”进一步明确,包括零租金出租厂房、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招商引税、平台企业违规返税、限售股个税返还、车船税挂钩返还、罚没收入返还、挪用债务资金招商、政府投资项目交出国企筹资等。
在划定红线的同时,邵学全介绍了法治化招商的正面规范。全流程法治保障机制方面,以成县、颖泉区、龙陵县等地实践为例,形成“三阶段”法治护航模式:前端介入,法律服务中心对投资方资信、项目合法性、合同条款进行专业评估和法律审核;中端赋能,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查找公司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风险;末端兜底,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合法性审查方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双审查”机制。合同履约方面,建立“签约—履约—跟踪”闭环机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实现动态跟踪与精准把控。
邵学全提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四大支柱为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社会信用制度。政府行为边界应遵循平等保护、依法行政、善治有为三项原则。诚信政府建设方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守信履约,营造“重法治、讲信用、守承诺”的浓厚氛围。
他特别强调违规后果与监管机制。违规承诺税收返还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关责任人被追责;违规举债招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支持,政府需承担债务风险;不诚信履约,企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用受损;破坏公平竞争,面临公平竞争审查整改要求,上级部门问责。
在法治路径层面,邵学全提出六项建议。一是完善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协议逐一审查合同性质、双方权利义务、潜在法律风险、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大产业政策实行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二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重点关注是否设置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存在对外地经营者歧视性待遇、是否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是否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经营主体垄断。三是规范招商引资承诺行为,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执行,禁止违法违规给予财政、税费、用地等政策优惠,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脱离实际给予过高承诺等恶性竞争行为。四是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责任,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写入法律,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五是推进招商引资信息公开,招商引资成果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加强监督问责与专项治理,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环节开展专项治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
邵学全总结说,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将招商引资从“政策竞争”转向“制度竞争”,通过完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承诺书面化、履约责任化等制度机制,把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区域经济竞争维度已发生质变,从传统的“拼土地、拼税收、拼优惠”全面升级为“拼法治、拼信用、拼服务”。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超越单纯的政策红利,成为决定资本流向、企业选址和人才聚集的最核心、最持久的关键变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总编黄凤荣在主持本期大讲堂活动时强调,招商引资,一端连着政府,一端连着企业;法治,则是双方最可靠的桥梁。政府需要以法治约束权力、稳定预期,企业需要以合规维护权益、防范风险,律师和媒体则可以在全流程中发挥专业服务和监督作用。
黄凤荣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密切呼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致力于为地方政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学术支撑和智库服务,为企业投资行为和经营发展提供系统化、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每期选取合适的主题或者经典案例,举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活动,是研究中心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方式,也是连接政府、学界、实务界、企业界和媒体界的重要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