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个税改革民众受益多少?专项扣除引发广泛讨论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非此次个税改革的核心,如何通过优化税率标准,改革个税模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才是改革的重点所在

人民币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订尘埃落定。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7次大修,被舆论称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自此,中国个人所得税告别此前按月征收、按次征收的方式,明年将采取综合征收模式。

作为和民众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一个根本性突破是:首次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同时,加大了减税力度,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虽然还是实行从3%到45%的7档超额累计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此外,在此前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基础上,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

尽管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个税改革的进程中实现了巨大的跨越,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此次草案出台较为仓促,一些条款内容还比较粗放,还需要在未来的配套中加以细化。

新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旧延续一审时确定的起征点和税率结构,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专项附加扣除尽管提升了公平性,但也面临如何解决效率以及税制竞争力的难题,同时还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专项扣除引发广泛讨论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29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中国人大网站的数据,截至7月28日,共收到意见131207条,参与人数67291人。

综合中国人大网站信息,在这些意见中,起征点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包括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对于此次纳入综合征税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此外,稿酬所得需要长期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优惠。

对于此次草案一审稿中增加的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亦引起了广泛讨论。对于哪些项目应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不同利益群体也是各执一词,有的建议对抚养孩子费用进行专项扣除,但也有人认为此举有单身税的嫌疑,而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也收到了不少建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曾以研究会的名义提交了意见,包括基本费用减除标准、综合所得问题,最高边际税率问题,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条件、程序,以及如何生效等。

在刘剑文看来,一审稿中只是将四项所得综合在一起,其他的分类所得没有变化。然而,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纯所得”的方案进行增税,是对经过必要扣除之后的余额进行征税,如果仅仅只是将四项所得合在一起,其他方面没有扣除,就变成了“毛所得”征税。

在开始征求意见不久,刘剑文受邀参加包括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四委联合举办的专家座谈会,在会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的领导都记了下来,但并没有进行现场解答和反馈。”刘剑文说。

在表决稿中刘剑文的意见得到了体现,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特别是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也就是说100元稿酬收入,按照56元计算纳税。据财政部测算,通过20%扣除,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刘剑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此次个税改革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主要是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对于起征点如何设定,专项扣除的项目如何选择都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解释,引发了大家的疑惑。“个税关乎着每个人,应该在前期充分征求民意,凝聚共识,这样才有利于法律的遵从。”

早在一年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就召集了来自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等财税专家,成立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历时一年,搜集了国内外的数据和经验,对个税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课题组也开始对草案进行研读,并征求了课题组之外多位财税专家的意见,于8月14日形成《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并将报告递送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时一一寄送给中央领导和相关部委,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

“用的是快递,共寄了两百多份。”刘克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这份报告里,课题组建议保持草案提出的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变,建立与基本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自动调整机制,同时,慎重审议专项附加扣除,明确其与基本减除费用的关系,并考虑使用定额抵免方式,建议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增加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鼓励创新。此外,对于个人纳税信息申报和税收法定等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经历了四次调整,从每月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3500元,每次征求意见后都会再进行调整,看似尊重民意,却给人们造成个税改革等同于调整起征点的误解。”刘克崮认为,应科学测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其内涵和依据应当清晰,明确除基本生计支出外,是否包括取得综合所得的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再设计各项专项附加减除。

此次通过表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并没有对一审稿中的5000元起征点进行调整,在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中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程丽华说。

程丽华还透露,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对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定在5000元,可以说基本满足了大家的期待,也还有提升的空间。”刘剑文表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非这次改革的核心,如何通过优化税率标准,改革个税模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才是改革的重点所在。

漫长的综合征收改革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就是实现了从分类征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迈出这一步,中国用了22年时间。

刘克崮曾担任过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后来成为税政司首任司长,对个税改革的历程记忆犹新。

1994年,中国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税率按收入类别分别实行超额累进制和比例税率。“1995年就有人提出实行综合征收的建议,却一直没有推进。”刘克崮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

据了解,“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最早出现在“九五”计划中,此后,在“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计划)中,尽管表述不同,但都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然而,在此后数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始终没有在综合征收上取得进展。

“综合所得是一项涉及整个征管模式上改进的问题,哪些要计入综合所得,为何计入综合所得?这些都需要考虑。而且还涉及到对应的群体利益的问题,以及汇算清缴、申报核对等问题,这也是改革迟迟没有推进的原因。”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到2020年前完成6大税种的改革任务,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随着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扩围完成后,个税改革被提上了改革议程,而此次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此前,财政部也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个税改革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制定了此次修改草案。

在刘剑文看来,按照此前的个税法案,拥有多项收入的人显然比单项收入的人享受更多优惠,而综合所得征税解决了“看收入不看纳税人”的状况,即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人多交税的问题,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而改变部分劳动性所得的征收模式后,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综合征税,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纵向不平衡问题。

“目前纳入综合征收的纳税人大多是科研人员或者脑力劳动者,而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鼓励和重视。”刘剑文说。但在他看来,目前仅将九项个人所得中的前四项合并纳税还没有达到公平的要求,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进一步扩展。

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道,在个人所得中,有劳动所得(积极所得),也有非劳动所得(消极所得)。前者比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后者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而按照目前的税制,只需缴纳20%的税。

“我们的个税制度要鼓励的应该是勤劳致富,如果靠劳动致富的人最高要缴纳45%的税,而在资本市场层层套利牟取暴利的人,却只交20%的税,不仅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更可能带来人才的外流,这是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刘剑文说。

是调分配还是扩差距?

作为中国财税改革的亲历者和见证者,刘克崮深知个人所得税的一大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无论是起征点的上调,还是专项附加扣除,都有一定程度的反向操作,使得高低收入人群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在此次提交的报告中,有一个来自OECD国家和中国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前后基尼系数变化的图表,采用的是2000~2010年OECD国家和中国的数据。从表中可以看出,在税收和转移支付之前,除希腊与德国以外,各国基尼系数都在0.4以上,超过警戒线,于是各国都采取了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如补贴),在这十年的区间内,大部分国家通过减税和补贴,基尼系数都有明显的下降,甚至降到警戒线以下。只有中国仅从0.443降至0.41,调节作用微乎其微。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阶段,中国经历了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调整,而且补贴也多数惠及农村人口,城镇人口的补贴即少。“这说明,我们的减税和补贴政策,并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甚至有某些措施可能起了拉大这一差距的反向作用。”然而,这一现象似乎并没有引起当局重视,2011年,中国再次上调起征点到3500元。

2011年的个税改革,将“扩中、控高、提低”作为改革重点,当时刘克崮正在外地出差,看到征求意见稿,心想“坏了!”于是立刻找到相关部门,建议减少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降低最低边际税率。这一意见终被采纳,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最低边际税率由5%降到3%。

按照程丽华的说法,此次,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从总体上来讲,一年税收大致要减3200亿元,个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按照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6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为4.14亿人,照此口径推算,纳税人数将从1.8亿人减少到6200万人。

“4.14亿人中仅有62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的个税还能称之为国民税吗?”刘克崮反问道。

刘克崮认为,对收入高、中、低等人群的划分,应采用国际通行的五等分法,即在样本总量中的高、中高、中、中低、低收入五类人群各占20%。为了更直观解释这一观点,刘克崮拿出笔,在纸上画了一条直线,并分成了五等分,而15%显然占据着高收入人群的最前端。

“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对象应是全体国民,但85%的城镇就业人员从纳税人行列中被剔除出去,他们中的大多数才是真正的低、中收入人群。特别是从3500元到5000元的过程中,1.18亿人不再纳税,对于即将出台的专项附加扣除将无法享受,而这85%中的大多数,恰恰才是最需要减负的人。”刘克崮说。

而这1.18亿人,享受到了多大的减税好处呢?刘克崮迅速计算了一下,从3500到5000元,适应3%的税率,也就是45元缴税额。“也就是说,他们每个月虽然省了45元税款,却无法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配套细则还未出台,程丽华透露,或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但具体如何抵扣还无从知晓。

“如果是这样的话,85%中真正的中低收入群体怎么办?”刘克崮认为,应该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首先应最大限度扩大纳税人范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税率的降低和税制的简化,减免一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由于更多的人进入到纳税人的行列,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

刘克崮建议,可以采用定额抵免方式,即先正常缴税,再按照每项进行抵免,纳税额大于抵免定额的可以退税。

对于民众而言,更关心的可能是社保费用的提高。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未来将由税务部门负责社保的征收,社保直接与收入挂钩,费用将会大大增加,届时拿到手中的收入,或将大幅减少。

配套措施还需细化

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明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刚刚经过机构改革的税务部门是否能够迅速适应新的征管要求,配套政策能否按时出台,对于财税部门和立法机关而言,无疑是一场考验。

尽管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扣除方式等还未出台,但在具体操作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出了三项配套措施。首先,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其次,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此外,即使当年没有扣除,还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

“国地税合并后,最大的好处是消除了体制障碍,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下一步,还需要做好配套和衔接工作。”刘克崮认为,此次新增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和已有的政策还有重合之处,例如养老制度、医疗制度、失业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贫困救济扶助制度、助学贷款制度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等,未来的配套政策还需要做好衔接工作。“个税改革还将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建立失信者联合惩戒制度等”。

“此次个税改革解决了综合所得扣税问题,并将专项附加扣除写入法律草案中,同时还写入了反避税措施,总的说来达到了预期。”刘剑文表示,法律的修改很难一步到位,还需要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刘思志】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

同步举办“法治筑基、商业有序 - 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汇聚法学界、金融界、企业界及新闻界近百位专家学者与实务代表,共同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理论前沿与实践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于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

于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商融合护航高质量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于飞6月7日在该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上强调,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在于法治化保障——因为法治提供明确的预期。当天,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在京正式成立,同步启动“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

商文江 | 公共服务品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正底座

“公共服务品质才是招商引资的真正底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四川研究院名誉院长、前商学院院长商文江6月7日在该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上作出上述表示。他指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后,各地招商引资的竞争焦点已从“拼政策洼地”转向“拼服务高地”“拼法治高地”,长期稳定、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与公共服务成为吸引优质企业和人才的关键。商文江在

管晓峰:营商环境与经济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建设路径探讨

“优化营商环境绝非单一领域的调整,必须坚持经济与法治协同推进,构建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系统生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上作出上述表示。他在题为《营商环境与经济、法治系统工程建设路径探讨》的主题演讲中,系统阐述以系统工程思维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管晓峰从市场发展环境问

胡继晔:法律起源对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为什么普通法系国家的金融市场往往更活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在投资者保护上存在天然短板?中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国家,金融高速增长背后是否隐藏着法治短板?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课题组组长胡继晔6月7日在该校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首期活动上,以

徐家力:律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扮演什么角色?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家力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给出明确答案:律师不仅是法律的实践者,更是连接政府、市场与司法的法治纽带,其专业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水

鲍世超:以营商环境之优,促地方发展之进

招商引资,不能只是“开门引客”的短跑,更应是“陪跑全程”的马拉松。心海集团董事长、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济宁企业商会执行会长鲍世超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以企业家视角道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谛:“一个

朱崇坤:《民营经济促进法》司法适用问题

全文26处使用“平等”“公平”“同等”表述,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入”,禁止设置隐性壁垒——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被寄予厚望。然而,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朱崇坤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

吴长军: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与完善路径

当一些地方政府仍在以税收“洼地”、土地“零地价”、财政返还“内卷”吸引投资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悄然划下“红线”。《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近两年来,为何部分地区仍屡屡出现“超国民待遇”补贴、隐性地方保护、跨区域恶性竞争?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院长吴长军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

李振中:媒体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30多年跑大消费领域的新闻,中国行业报协会副会长李振中见证了“营商环境”从无人问津的模糊概念变成全社会上心的大事。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李振中以媒体人视角直言: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空气和土壤”

何忠成:以信用为底层逻辑构建“十五五”新型法治营商环境

当信用惩戒泛滥却修复无门,当“失信”名单成为地方政府要挟企业的工具,当政务诚信缺失让企业不敢投资——信用体系究竟是在优化营商环境,还是在异化为另一种权力寻租?上海大学法学院企业法治与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忠成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

邵学全:以法治路径破解招商引资“内卷”困局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北京爱邦社政企智库总裁邵学全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发表书面发言,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五条法治路径。他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地方政

“看门人”为何频频失守?- 资产评估乱象背后的治理拷问

当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将整单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代劳”,当执业人员可以一边参与评估、一边买卖客户股票,当重要评估参数可以随意调整、评估依据可以凭空缺失——这张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名片,还剩下几分信度?上述场景并非危言耸听。近日,财政部公布的2025年度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结果显示,在对15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后,依法对4家评估机构、12名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

六月新规密集落地:外卖封签上路、疲劳驾驶三维认定、“数据算法”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一批与民生安全、道路交通、数据权益、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从整治“幽灵外卖”到严管幼儿园食品安全,从疲劳驾驶三维判定到“开门杀”责任明确,从商业秘密保护扩围到城乡供水统筹管理——多项新规聚焦社会关切,织密权益保障网,守护公众日常生活。网络餐饮全链条严管:外卖必须“封口”,商家必须“亮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起

河北省检察院举办“检爱四十载 携手向未来” 检察开放日活动

5月28日下午,河北省检察院举办“检爱四十载 携手向未来”检察开放日活动。部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石家庄市第二中学师生、家长代表等50余人应邀走进省检察院,直观了解检察工作,共同交流未成年人保护举措。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任国强参加开放日活动,并主持座谈交流会。据介绍,近

挽回损失307亿、行政检查下降34%!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交出硬核“成绩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共同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发布会披露的一组核心数据格外亮眼——专项行动自去年3月启动以来,截至今年3月,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6.6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为企业办实事10多万件。“四乱两执”集中

“长出牙齿”的法治靠山:民营经济促进法一周年考

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招投标机会均等,到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司法执法协同撑腰,这部我国首部专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正以“看得见”的制度性红利重塑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与市场预期。

最高法发布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解密“开盒”产业链 - 非法获取9亿余条公民信息,主犯获刑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涵盖行业“内鬼”窃取医疗数据、铁路系统工作人员倒卖公民出行信息、官方学籍学历平台遭入侵倒卖数据、利用数亿条公民信息搭建“社工库”实施“开盒”网暴,以及利用HPV疫苗预约信息实施精准电信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类型,释放出重拳斩断个人信息

7位“老将”领衔,中央环保督察再发“利剑”:第三轮第六批全面启动,三省区首次合围!

7个督察组进驻东北三省、粤桂、西藏、新疆,首次在一个批次中同时覆盖三省区,督察利剑再次出鞘。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本次督察共组建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西藏、新疆7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这是2026年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行动,也是《生态环境保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