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张佳乐 李小飞)当一些地方政府仍在以税收“洼地”、土地“零地价”、财政返还“内卷”吸引投资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悄然划下“红线”。《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近两年来,为何部分地区仍屡屡出现“超国民待遇”补贴、隐性地方保护、跨区域恶性竞争?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院长吴长军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给出系统诊断与破解之道。
吴长军从制度背景入手,直指当前招商引资政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痛点”,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了从细则完善、独立审查、跨区域协同到数字化赋能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制度初衷与落地“温差”
吴长军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于2016年由国务院首次提出,旨在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法律依据包括《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2024年8月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19项禁止性条款划清政策“红线”,要求市场准入、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等一律接受审查,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待遇。
然而,制度落地与地方执行之间存在明显“温差”。吴长军指出,当前招商引资政策中的突出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明显,部分地方政府强制优先采购本地产品、设置地方性技术标准变相抬高外地企业门槛;二是差异化补贴与税收优惠过度,一些地区对特定企业提供“超国民待遇”的税收减免,补贴标准不统一,政策缺乏持续性;三是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依然存在,资质审批复杂化、行业准入限制、排他性合作协议等问题突出;四是公共服务歧视,在土地供应、能源保障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置差异化条件。
实践困境:标准模糊、利益冲突、监督缺失
吴长军系统梳理了公平竞争审查面临的三大实践困境。
第一,法规依据不明确,审查标准模糊。** 现行制度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等核心概念界定模糊,税收优惠与产业补贴的界限不清,易引发争议。不同行业(如高新技术与传统制造业)的竞争特性差异显著,但审查标准未针对性区分,导致“一刀切”现象。市场环境变化迅速,审查标准更新缓慢,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监管需求。
第二,地方利益与审查目标冲突。地方政府为完成GDP考核指标,倾向于通过土地优惠、财政返还等隐性手段吸引投资,形成“政策洼地”。部分地方为扶持本地龙头企业,设置隐性准入壁垒。官员任期制下,为快速显现招商成果,可能选择性忽略审查要求。相邻地区为争夺相同产业项目,竞相加码优惠政策,形成“逐底竞争”。
第三,监督问责机制缺失。部分地方政府将审查职责下放至政策制定部门,导致“自我审查”流于表面。对违规政策的责任追究多停留在通报批评层面,缺乏经济处罚或人事处分。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政策审查的知情权、异议权保障不足,外部监督力量未能充分发挥。
典型案例:补贴被叫停、跨区域恶性竞争、内外资待遇差异
吴长军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揭示问题的严重性。
案例一:某地产业补贴政策被叫停。某地方政府为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出台专项补贴政策,提供高额税收返还和土地优惠,但未充分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政策制定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导致部分企业因补贴优势形成市场垄断。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政策违反《反垄断法》,责令暂停实施并限期整改。地方政府随后修订政策,将补贴范围扩大至全行业,并引入竞争性评审机制。
案例二:跨区域招商恶性竞争。相邻两地为争夺同一重大项目,竞相提高土地出让金补贴、税收减免力度,甚至承诺突破国家环保标准,导致财政资源浪费和监管套利。两地政策均未纳入跨区域协同审查框架,最终引发中央部委约谈并叫停无序竞争。该案例推动了省际招商政策协调机制的建立,明确禁止“政策倾销”。
案例三: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待遇差异。某经济开发区为吸引外资,对外企提供“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而本土企业仅享受常规政策,引发本土企业投诉。政策制定时未将内外资企业纳入同等审查标准,违反《外商投资法》中“内外资一致”原则,被国务院督查组要求纠正。外资企业因政策波动撤资,地方政府被迫调整政策,转为以产业导向作为优惠依据,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外资招商负面清单管理。
完善路径:细则、独立审查、跨区域协同、数字化赋能
针对上述问题,吴长军提出四条完善路径。
第一,健全审查细则与动态清单。制定涵盖产业政策、土地优惠、税收减免等领域的审查细则,明确禁止性条款与例外情形(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定期修订限制性措施清单,将“变相指定企业”“地方保护性条款”纳入禁止范围。引入竞争影响评估模型,通过数据化分析判断政策对市场公平性的实际影响。
第二,强化第三方评估与公众参与。委托高校、律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中立评估,重点核查隐性补贴、税收优惠歧视等问题,并公开评估报告。通过听证会、线上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反馈。设立举报专线和公示平台,鼓励公众举报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求地方政府公开政策起草的竞争分析报告及审查结论。
第三,建立跨区域协同审查机制。推动相邻省份或经济圈签订公平竞争审查协作协议,对跨区域招商引资政策开展联合审查,防止“政策洼地”恶性竞争。建立省级间招商引资政策数据库,实时同步审查结果和违规案例。设立跨区域竞争争议仲裁机构,针对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冲突提供快速调解与裁决渠道。
第四,数字化审查工具与动态监测。开发基于AI的公平竞争审查平台,自动识别政策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垄断条款(如地域限制、补贴倾斜),并通过算法评估其对市场的影响。利用大数据分析企业投诉、市场集中度等指标,实时监测政策实施效果,预警潜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构建省际或城市群间的数字化协作网络,共享审查标准与案例库。
平衡招商引资与公平竞争目标
吴长军特别强调,要平衡短期招商目标与长期公平竞争要求。他建议明确审查例外清单,细化可豁免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情形(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定明确的适用条件、时限与额度上限。在政策制定前期引入竞争影响预评估。推动相邻或产业同质化地区建立招商引资政策协同平台。建立“审查-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对违规政策要求限期修订并公开整改结果,设立企业申诉通道。
“公平竞争审查不是阻碍招商引资,而是让招商引资回归良性竞争、高质量发展的轨道。”吴长军总结道。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法治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的成立,以及公益大讲堂的常态化举办,将为各地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持续的法治动能,助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实体经济行稳致远。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总编辑黄凤荣在主持主题演讲时表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必须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研究中心将持续立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优势,下沉地方调研、对接政企需求,以法治力量护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完)













